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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章程
(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n Hua City Trade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JABI。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下称本团体)是金华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全面做强金华建筑行业为目标,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职能,竭诚搞好“双向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为推进全市建筑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直接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9号海河大厦1#楼1F、2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具体的基本业务范围是:
(一) 研究探讨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经验和问题,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政策、法规、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反映会员的诉求。
(二) 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论证并提出建议。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研,参与指导行业的结构调整,制定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 以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咨询服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积聚各类人才,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 开展建筑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开展QC活动,指导 工艺、工法等施工模式创新;指导开展智慧工地建设;以创建国家和省绿色示范工程为抓手,推进绿色施工。
(六) 强化鲁班精神,工匠精神的宣传力度,不断推进 行业自律工作,提高会员的诚信度和美誉度。
(七) 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助推会员单位走向国内外开拓市场。
(八)承办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推动会员开展各类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九)建立完善建筑行业各类专家库,完善专家库管理、更新和使用。提供管理、技术、质量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金华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政 策性建议;
(四) 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会刊、 文献资料;
(五) 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 关心团体建设,积极承担团体委托的工作;
(五) 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通过,经党 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最少 5 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 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良好信誉;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创新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团体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 根据团体发展需要,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协会持续发展的建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
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 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 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进行监督;
(四) 对本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本团体声誉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单位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业务活动;
(二)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秘书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
(三)《浙中建筑》会刊,制作奖牌、证书,印刷文件、 报告等资料;
(四) 协会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 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五) 缴纳上级协会和相关协会会费;
(六) 添置重大固定资产的投入;
(七) 其他必需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决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的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