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文件

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评选办法

来源:金华市建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4-07-2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提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转型升级,不断地做大做强做优做善企业;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持续、和谐地发展,实现“建筑强市”建设的战略目标,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决定进行“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评选。为规范评选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应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管理,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安全、科技进步等方面应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条 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评选及表彰工作由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在金华市内从事建筑业或与建筑业相关的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自律规则。

第七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积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和本行业协会布置的工作、分配的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近三年(含)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或建筑业行业协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奖励,并已被评为市级以上诚信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公自动化系统。已通过ISO系列认证;注重人才开发和技术培训;重视科技开发,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获得过科研开发和工法等创新成果。

第九条 产值、利润、税收等各项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同资质企业领先水平。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产值2亿元以上,税收在800万以上,专业承包企业产值1亿元以上,税收在400万以上,税收凭发票或税务部门证明(扫描件)。

第十条 企业在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除以上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3项条件中的1项条件。1.企业近三年获得过一个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或二个以上县(市、区)级优质工程。2.企业近三年获得过一个以上市级文明标化工地、优质结构或二个以上县(市、区)级文明标化工地。3.企业近三年获得过一个以上市级QC小组活动成果三等以上奖或县(市、区)级科研开发成果奖。(非房建类企业不作本条前两项要求)。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协按照申报条件和所分配的名额组织本县(市、区)先进企业评审,统一向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推荐。市直会员企业,直接向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三条 在各县(市、区)建协推荐和直属会员申报的基础上,由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初审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对有隐瞒、虚假、欺骗行为的企业将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申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杜绝一切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六章 申报材料及装订

第十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和有效: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申报表;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统计表;2000字左右的近三年业绩总结;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市级或市级以上诚信企业证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含)获得部、省、市级及县(市、区)级优质工程证书和文件;近三年(含)获得市级以上QC小组活动成果或工法等其他科技成果证书及文件;近三年(含)获得部、省、市级及县(市、区)级先进表彰证书和文件。

第十八条 “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推荐表”要有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意见(无税务部门意见的企业可附申报2010年审计报告扫描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统计表”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属企业可附申报当年审计报告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的装订一律用A4纸打印,有关文件、证书、奖状、财务审计表一律用扫描件,推荐材料按第十七条要求的顺序装订。

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荣誉的企业,由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发给证书和奖牌,在全市范围内公布表彰。

第二十一条 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将在“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中择优推荐参加省和全国先进建筑业企业(优秀施工企业)的评选;同时,作为推荐参加市、省、全国其他先进集体荣誉评审的主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金华市先进建筑业企业”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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