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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建造师分会章程

来源:金华市建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4-07-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建造师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本分会是由全市建造师和建造师所在单位及管理单位的负责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恪守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学习交流,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在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的直接领导下,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分会的办公地址: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座七楼邮政编码:32101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和加强建造师管理的办法及措施建议;宣传国家、省、金华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建造师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交流。

(三)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造师注册、登记、调动的审核、继续教育等事务性工作。

(四)为建造师提供培训、人才交流等服务。

(五)组织金华市优秀建造师评选活动;开展省级优秀建造师和国家级优秀建造师的推荐活动,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建造师的先进事迹。

(六)组织建造师开展学习考察与经验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分会的会员为全市注册建造师和负责建造师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具备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在建筑行业执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分会评先评优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分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理事会领导机构;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大信誉;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分会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年龄,但任期未届满的,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职至届满。

第二十条本分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副会长人选。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会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收取。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工作人员执行。对兼职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经金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金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