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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的预备通知

来源:金华市建筑业协会发布时间:2019-10-12


金市建协[2019] 23号

 


关于举办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的预备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行业QC小组活动的质量,同时也是为了积极配合2020年“双龙杯”优质工程的评选和“钱江杯”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及其他有关评先评优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12月上旬举办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成果发表会。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果申报

1、凡属本建协会员单位,其建设工程不论在本市还是在外地,均可申报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发表。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备申报2020年金华市“双龙杯”优质工程评选的,无论是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还是外地进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均应申报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发表。

3、本次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将作为2020年评审“双龙杯”优质工程的前置条件,凡没有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本次发表会发表的工程,原则上不予考虑本年度“双龙杯”优质工程的评选;申报“钱江杯”优质工程,原则上在获得QC小组活动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工程中优先推荐。本次QC小组成果仍然列为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4、请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组织指导各有关单位迅速认真抓好落实。没有工程申报“双龙杯”优质工程评审的县(市、区)也要保证有5个以上质量较好的QC成果参加发表。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均应有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发表。

二、质量要求

1、大力提倡创新型的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发表。问题解决型(含现场型、管理型、服务型、攻关型)的QC小组活动成果,应是前二十次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中没有出现过或有所创新、改进的课题。请按照文后所附:《问题解决型课题成果发表评审表》和《创新型课题成果评审表》的要求分别编制创新型或问题解决型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书,本次发表会仍按以上两类评审表的要求评审。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是在2019年工程建设中取得的QC小组活动成果,符合“小、实、活、新”特点,有所创新、成效显著,小组活动的经验及成果有一定的应用推广价值。应优先推荐智慧工程管理、信息化管理、BIM技术运用、节能、防水、减排、降耗、建筑工业化、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攻关,并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科技含量较高的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发表。

3、为杜绝造假抄袭,保证质量,要求各申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3人以上),对推荐申报的QC小组活动成果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按文后所附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的要求进行,按表中所列条目逐条写出书面评价报告,并附活动纪录、效果评价等有关证明资料,以此为基础,在现场评审表上打分。以上现场书面评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和评审得分表与“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小组活动成果申报表”一并报送。市建协将组织专家到现场抽查。现场评审成绩将作为评奖依据。

三、材料制作

本次QC小组活动成果继续采用电脑多媒体方式发表(时间不超过12分钟),并准备将各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书在发表会前进行汇编成电子版,以便交流保存、推广运用。为此,要求各QC小组用电子文档上报市建协。

四、送交时间

2019年11月4日开始接收QC小组活动成果的报告书(一式2份)和该“报告书”的电子文档及现场考评材料一份。邮寄或送达市建协,电子文档可发送至401774394@qq.com。所有申报QC小组成果的企业加金华市建协QC申报群,群号:326585800。11月15日为截止时间。逾期不安排在发表会上讲演。

五、表彰

在本次QC小组活动成果发表会上发表的QC成果将按《金华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其他事项

1、有工程申报“双龙杯”优质工程评审的非本建协会员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请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协助向他们转发本通知,并做好入会工作。

2、申报地址: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座7楼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钱虹  李金华; 电话:82477152、82477156传真:82477101。

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书的预审结果和发表会举办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附:1、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小组活动成果申报表。

2、《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书》封面式样。

3、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现场评审表。

4、问题解决型(含现场型、管理型、服务型、攻关型)课题成果

5、创新型课题成果发表评审表。

注:文件及附件

详见:金华市工程建设第二十二次QC小组活动成果申报表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抄送:浙建协、浙建工质协、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