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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七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浙江省金华市土木建筑学会是我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业务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群众性、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金华市科学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技发展,围绕增强建筑科技的创新能力,竭诚为会员、会员单位服务;团结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聪明才智,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构建和谐学会,促进本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金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金华市建设局。本会的办公地址: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座7楼,电子信箱:jhstmjzx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会员对重要学术课题的探讨、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认真举办科技论文交流和评奖活动。
2、开展科学技术政策咨询,鼓励和动员会员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和科技创新活动;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宣传城乡建设科学技术知识,努力传播创新型建设技术信息;
4、协助有关部门举办技术业务培训、讲习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5、依法兴办与本会专业相关的经济实体,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6、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民间组织的友好联系,开展学术交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协作;
7、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8、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9、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从事土木建筑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单位和个人;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须由一名会员介绍;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审议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根据理事长提名,聘请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顾问;
3、审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等人事任免;
5、决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8、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65周岁,女5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受聘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热爱学会,勤奋工作,热情服务,遵纪守法。年龄一般不超过男65周岁,女55周岁。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根据行业管理和工作性质,本会下设若干个学术专业组和建筑咨询服务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单位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职责明确,会计、出纳,钱、帐分开,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